河北省药膳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北省药膳学会,英文译名为 Hebei Society for Health-Protection Food (缩写HSH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药膳事业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业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中医药学、烹饪学、营养学、预防康复及治疗等学科的专家、学者们进行学术交流和切磋的平台,亦在学者、专家与餐饮、保健、药膳、养生等企业家、相关从业人员及消费者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将最新的药膳理念成果,直接深入和普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仅弘扬了中华传统科学文化中的国粹,而且展示了中国药膳食疗对人类养生保健的良好功效。充分发挥药膳学会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的作用,通过学术研究,促进药膳学的科学进步。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学会设立中共河北省药膳学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委是中共国药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全省的药膳学专业人士交流研究成果;
(二)开展药膳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工作,利于媒体、网络等普及营养科学知识;
(三)成立学会会员之家,为学会会员提供学术和经验交流平台;
(四)开展营养膳食咨询工作,为大家提供正确的饮食营养指导;
(五)开展专业药膳知识培训工作,为各需求单位培养专业人才;
(六)组织全省的药膳学爱好者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兼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本会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从事药膳研究并具有中医主治医师、中药主管药师、二级烹饪技师、制药工程师以上职称者;高等院校毕业五年以上、中等院校毕业十年以上从事医药膳食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业务职称、热心药膳事业并有显著成就的其他行业专家、学者,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从事医药膳食工作的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入会至少需经二位会员介绍;
(三)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编写的学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及有关组织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本会的特殊贡献者,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报酬;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与维护本会的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届中可以以签约的形式吸收理事单位和聘免该单位理事,并如约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对理事作必要的调整,并及时公布;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届中可以以签约的形式吸收常务理事单位和聘免该单位常务理事,并如约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集体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的必要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