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膳学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药膳学会(以下简称“药膳学会”)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药膳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员会是指依据《章程》,在不同业务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药膳学会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地域性的委员会统称为“工作委员会”,行业性的委员会统称为“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是药膳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药膳学会领导,统一由药膳学会审批,在药膳学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再下设二级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名称前应当冠以药膳学会的全称。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委员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章程》以及药膳学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律和《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协助药膳学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其专门领域内团体和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药膳学会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委员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委员会发展会员需经药膳学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吸纳为药膳学会会员,会员档案统一由药膳学会保管,会员证和牌匾统一由药膳学会制作。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药膳学会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药膳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会秘书处可以在《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针对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委员会的职能任务
第八条 委员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药膳文化和本专业领域的研究与探讨,组织参加有关药膳的学术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开展药膳行业调查研究工作,并通过药膳学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药膳行业建设合理化建议;
(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有关药膳行业建设的活动;
(三)搜集本地药膳研究与发展情况信息,开展药膳保健、制作、培训、咨询等相关活动;
(四)完善服务功能,积极为会员开展服务活动;
(五)倾听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荐、发展会员,壮大药膳学会会员队伍;
(七)加强与药膳学会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
(八)承办药膳学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员会的成立和申报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药膳学会章程,履行相关业务,热心支持、积极参与药膳学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符合药膳学会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药膳学会委托的工作的组织,均可向药膳学会申请成立委员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与已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委员会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委员会下又设立委员会;
(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药膳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委员会超越药膳学会设定的活动范围;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除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委员会必须向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单位/发起人成立委员会的申请书;
(二)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筹备组名单及发展规划和组织机构说明(应当包括委员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代表专门领域、主要经费来源以及未来三年内主要业务活动的初步计划)。
第十三条 药膳学会秘书处自收到成立委员会的申请文件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且已具备成立条件的,报药膳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做好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药膳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的委员会,由秘书处印发同意筹备成立委员会的批复。发起单位/发起人应当在收到批复后60日内,召开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选举办法,产生执行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成立常设办事机构。
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药膳学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派员参加会议并监督主要负责人的选举活动。
委员会的委员均应具有药膳学会会籍,如委员会确需吸收不具有本会会籍的人士成为委员,则应向药膳学会秘书处申请为其补办入会手续。
第十五条 成立大会后,委员会发起单位/发起人负责将成立大会的情况形成纪要,连同成立大会通过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介、全体委员名录、会议决议等一并报药膳学会秘书处,药膳学会正式印发同意成立委员会的批复。委员会在取得该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四、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制度,其权力机构是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委员会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负责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决定任命副秘书长,决定增补新委员;并可以决定其它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要负责人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药膳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任命。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确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当按时换届。其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前,应向药膳学会提交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换届方案应包括时间、地点、届次、会员代表规模及拟任负责人推荐名单,经药膳学会批复后,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后30天之内,将换届选举结果报药膳学会备案。
五、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药膳学会秘书处对委员会的业务活动提供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传达常务理事会对委员会业务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行业发展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
(三)向委员会设立的顾问团队推荐专家学者人选;
(四)根据需要和委员会的要求,由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根据工作的需要,对委员会的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举办和组织活动,应及时报送药膳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元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药膳学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第二十五条 药膳学会每年对委员会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膳学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委员会:
(一)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未接受药膳学会委托,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四)对药膳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五)未经药膳学会允许,在跨省交往和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一年内未召开成立大会和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委员会,经药膳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药膳学会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注销其委员会资格并予以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药膳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